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案例:
李某为自己的冀J投保了较强险,保险合同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2010年5月28日李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在308国道行驶与骑自行车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李某害怕随弃车逃离现场,1小时后李某到交警队报案并自首。
经事故科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肇事逃匿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李某认为,交强险条例21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有被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外交强险条例规定肇事逃匿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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