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均有医疗限额、死亡伤残限额、财产损失限额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否背离了交强险设立的本意,法院是否予以认定。
2010年11月23日15时许,原告刘二小驾驶摩托车携带乘客原告刘小,当行驶至咸阳天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与横放在路中被告王磊实际所有并挂靠在被告美君公司所有的浙GG7256半挂车相撞,致二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秦都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二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小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二小、刘小被送往咸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分别住院50天、12天,支出医疗费分别为34586.13元、11617.34元,经医院诊断原告刘二小的病情为:1、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头皮撕脱伤;2、颌部皮肤裂伤;3、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刘小的病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底骨折;2、颌面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脑脊液鼻漏、牙槽骨骨折、外伤性冠折、外伤性牙缺失、口唇裂挫伤、骸部皮肤裂伤。
本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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