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4日21时40分左右,陈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忽视安全,与前方因故障停在超车道内的半挂车追尾相撞,致正在车下检查故障的半挂车驾驶人朱某当场死亡、副驾驶人王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朱某与王某共同负次要责任。轿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期限自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其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陈某。半挂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期限自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15日,其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某公司。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朱某、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赔偿。
陈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各方均无异议。陈某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尚未到期的三者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给付保险赔偿金,而酒后驾驶是合同规定的免赔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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