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市星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3日13时35分许,司机彭可群驾驶登记车主为星城公司湘J82128号客车(彭可群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为B2,湘J82128号客车不在其准驾车型之列)由南向北行至澧水大桥桥面时,与刘龙州驾驶号牌为湘J89182号摩托车搭乘李俊对向刮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只向星城公司垫付了抢救费用8000元。经津市市交警大队认定,刘龙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且占道行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彭可群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事发时采取措施不力,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俊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断、鉴定李俊分别构成8级和10级伤残,摩托车受损。
彭可群、刘龙州、李俊在津市市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载明李俊的伤残补助费为62 858.2元和摩托车车损费1000元。
2006年9月26日,甲市星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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