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李某购买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2年5月5日止。2011年12月底,李某到交警部门变更了车牌号,并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但并未将变更车牌一事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单变更备案。2012年2月23日,李某驾车与原告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后事故经交警认定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一并赔偿伤者肖某,但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与保单号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2012年3月,肖某将李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对所投保车辆的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李某未将车辆变更的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故对此保险不予理赔。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车牌不是保险车辆的唯一特征,保险对车辆而不是对车牌。
第二种意见认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没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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