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发生故障,车上乘客下车查看情况。不想车辆突然启动,将其撞伤。伤者究竟算“车上人员”还是受害的“第三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畴?伤者一家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近日,法院审理判决,事故发生时,伤者是事故中的受害者,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今年“五一”,远在新疆的马先生接到在大连工作的女儿女婿邀请,来连旅游。不想就在5月5日,马先生返乡的前一天,意外发生了:当时,女婿小田开车带马先生去品尝海鲜,途中汽车抛锚,马先生下车去查看情况。就在他打开前机关盖检查的时候,车辆突然启动将马先生撞倒在地。女儿女婿急忙把他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发现他右腿髌骨骨折,并伴有身体多处擦伤。马先生住院治疗50余天,为此支付了1.7万余元医疗费。
因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小田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马先生出院后,小田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4.6万元,但小田的理赔请求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保险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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