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2008年6月28日14时40分,在辉县市百泉镇大关庄村十字,赵某持DG驾驶证驾驶豫A50835农用车沿大关庄村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时与由西向东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和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受伤后在辉县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2981元。后经新乡豫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鉴定,构成X(十)级伤残。赵某驾驶的豫A50835农用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简称阳光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间。徐某(农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阳光公司赔偿3万元。(赵某已赔偿6000元,徐某不再要求赵某赔偿)。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赵某驾驶的豫A50835农用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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