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明】
2009年3月2日10时许,明先生驾驶赣B16918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沿梅林大街连接线由章贡区往赣县方向行驶至4km+350m处,由于遇险情采取避让过程中车辆失控,致使站在左侧的行人即两原告在躲避时摔倒,造成两原告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即去医院治疗,明先生为郭先生支付了医疗费2522元,为李先生支付医疗费1670元。郭先生在治疗期间自己支付了医疗费482元。医院诊疗意见为郭先生休息14天,随诊;李先生休息3天,不随诊。郭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所穿衣服和所戴眼镜架损坏,郭先生与明先生协商衣服损失28元,眼镜架48元。原告为处理本起事故,从章贡区沙河工地和居住地来回赣州交警队,郭先生支付交通费236元,李先生支付交通费100元。另查明,赣B16918号中型自卸货车于2008年3月12日向安邦保险赣州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至2009年3月11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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