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损害损失应当免赔。理由:
1、《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造成车祸时,相关肇事人应成为重点惩治和打击对象,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一定意义上让这些肇事人逃避了法律责任。
2、抢救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的一种,既然法律只列出抢救费用,且保险公司还可追偿,其它人损损失交强险不予理赔的意向应当十分明显。
3、假定保险公司对其它人损损失应当理赔,也应理解为先行垫付,而保险公司则应具有追偿权,特别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一切赔偿费用最终落实以被保险人身上才符合公理。既然第22条未对其人损损失的赔偿及追偿作明确规定,则意味着法律的本意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损害损失仍应赔偿。
1、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肇事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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