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08年10月5日03时30分,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轿车将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曲某撞伤,致曲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曲某无责任。李某肇事后逃逸。肇事车辆所有人为于某,于某将车辆借给耿某,耿某驾驶过程中将车辆交给李某驾驶,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曲某以李某、耿某、于某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李某、耿某、于某对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探讨的问题: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无驾驶证的李某驾车所致,且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㈠李某、耿某、于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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