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万州区的刘先生购买了一辆长安小型普通客车,到财保万州区某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购车后不久,刘先生驾驶客车搭乘曾女士等人,从岩口向雨台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沙镇黄金村四组新屋嘴处,曾女士在车辆行驶中自行将右侧中门打开,导致被甩出车外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曾女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先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支付死者医疗、丧葬等费1.55万余元,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费11.2万元。事故发生当时,客车尚在保险期间内。于是,刘先生为该保险事故与保险公司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随后,刘先生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7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故发生瞬间系车上人员
在庭审中,刘先生说,保险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全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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