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瞬间系车上人员 车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6:06:58    加入收藏
 去年夏天,万州区的刘先生购买了一辆长安小型普通客车,到财保万州区某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购车后不久,刘先生驾驶客车搭乘曾女士等人,从岩口向雨台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沙镇黄金村四组新屋嘴处,曾女士在车辆行驶中自行将右侧中门打开,导致被甩出车外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曾女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先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支付死者医疗、丧葬等费1.55万余元,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费11.2万元。事故发生当时,客车尚在保险期间内。于是,刘先生为该保险事故与保险公司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随后,刘先生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7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故发生瞬间系车上人员

 

  在庭审中,刘先生说,"保险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全部保费,履行了投保人义务,现在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认可刘先生投保的事实,但辩称,刘先生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是自用,而出险时按保险公司的调查是在营运。"保险与出险时的车辆使用性质不同,按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即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是承担车上人员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双方产生重大争议的是,保险合同中有关对保险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的理解。这条规定的内容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12.7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这个保险对于车主们都很重要,因为在车内的人员一般都是自己身边重要的人,为他们买一份保险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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