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桂花堂餐饮公司驾驶员苏某某驾驶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花堂餐饮公司为李某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除上述费用外,桂花堂餐饮公司再一次性付给李某某家属5.2万元。桂花堂餐饮公司付款后,交管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后,桂花堂餐饮公司通知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调解协议达成后,桂花堂餐饮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赔,双方因为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桂花堂餐饮公司的请求被拒绝。桂花堂餐饮公司遂将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花堂餐饮公司与人保某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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