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遇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也要照赔不误,这是为何?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因为保险工作人员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解释什么是免责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导致该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面对“机动车辆综合条款”里满篇的专业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或者彻底明白,即使投保人盖了章,也不排除为了签合同而在不明白的情况下盖章的可能。
动用免责条款拒理赔
韶关市某运输公司与一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投保车辆在京珠高速公路与一辆衡阳某公司的车相撞。事故造成对方司机刘某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投保车司机骆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了解得知投保车的挂车未买保险,按免责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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