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到站下客时突然启动,使得下车人樊某受伤,但保险公司认为其是乘客,不是交强险责任对象,拒绝赔偿。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樊某不是车内乘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樊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83640元。
2012年12月21日中午,樊某乘坐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车辆到站下客时,却发生了意外。当樊某的右腿和身体已出车门,而左脚尚在车内时,车辆却突然启动。左腿被行驶的车辆夹住拖行一段距离后,樊某摔倒受伤,落下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车辆的驾驶员。该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樊某是车上乘客,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上乘客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中,乘客因为到达目的地下车可转化为车外人员,车外人员因为乘车也可转化为乘客。樊某本系车上乘客,在到达目的地而下车,此时该车司机与樊某的运输行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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