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致人损伤雇主依法承担责任
〔案情〕
1993年10月12日,个体户潘某与江某签订买卖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潘某以5仪X)元向江某购买手扶式工农一12拖拉机一台。协议签订的当天,播某付车款40(犯元后将车提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1993年11月2日,潘某雇用的司机邓某驾驶拖拉机运煤途经黄村时,该村村民尤某、何某、张某要求搭车,邓某同意。当车行至黄庄村东200米处农耕道丁字路口时,由于邓某操作失误,拖拉机翻于道旁沟里,造成张某、何某轻度损伤,尤某重伤右下肢被截肢,伤情为二级伤残。 事故经县交警大队事故科作出责任认定:邓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何某、尤某负次要责任。1993年12月25日,尤某、张某、何某因潘某与邓某不愿支付其医疗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某与邓某支付医疗费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江某为本案被告。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因操作失误,致三原告人身体受到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因邓某受雇为潘某工作期间,侵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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