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互碰自赔如何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交强险“互碰自赔”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1.事故经交警处理的,被保险人可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直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2.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经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核对碰撞痕迹。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二)原则上,任何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特殊情况下(如当地行业对损失金额限定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或事后发现损失金额超过限定标准、已无法勘验第三方损失等),可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中,“交警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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