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工作不久的小林为了在跑业务的时候能够比较方便,就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并没有立即办理过户和告知保险公司。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车辆发生了碰擦,在和保险公司沟通中,保险公司以“标的车发生转让的,投保人须向保险人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新《保险法》现已正式实施,小林想咨询一下,在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是否还能成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宗士才律师表示:小林提到的这种约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但是,新《保险法》依然规定,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负有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否则,如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原《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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