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王先生驾驶自己的货车在上海郊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强险之外,王先生赔偿了对方11万元,因王先生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认为,王先生的货车系营运车辆,却投保了非营运性质的保险,拒绝赔偿。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车辆一般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由于营运车辆出险率高,所以保险费比非营运车辆高。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车主有义务将投保车辆的性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车主为省保险费故意将营运车辆按非营运投保,保险公司拒赔有一定道理;如果车主由于疏忽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显失公平。
本案法院审理查明,尽管王某将营运车辆按非营运投保,少交了部分保费,但不能证明其故意为之;其向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行驶证已经标明是营运车辆,保险公司核保环节也有失误,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保险金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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