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投保非营运险 出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8 21:17:46    加入收藏
2010年2月,王先生驾驶自己的货车在上海郊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强险之外,王先生赔偿了对方11万元,因王先生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认为,王先生的货车系营运车辆,却投保了非营运性质的保险,拒绝赔偿。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车辆一般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由于营运车辆出险率高,所以保险费比非营运车辆高。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车主有义务将投保车辆的性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车主为省保险费故意将营运车辆按非营运投保,保险公司拒赔有一定道理;如果车主由于疏忽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显失公平。

  本案法院审理查明,尽管王某将营运车辆按非营运投保,少交了部分保费,但不能证明其故意为之;其向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行驶证已经标明是营运车辆,保险公司核保环节也有失误,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保险金7.7万元。

2013年7月1日

车辆发生碰撞 如何索赔
     日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赔偿被保险人邓常青修复其投保车辆因碰撞造成损害部位的损失19,808元。   邓常青的云A9608号轿车登记车型为小轿车。购车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双方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人民币36万元,特别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1年11月24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23日24时止。2012年07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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