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因投保者在事故发生12小时后才向交管部门报案,车主损失赔偿金近5万元而引发的纠纷在上海浦东法院审理。
今年2月,某公司司机驾车在浦东杨高南路上突然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司机将车辆开离现场。因该车此前已投保,某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对事故报案,该公司却在次日早晨7时才到交警大队报案。经交管部门认定,对这起事故,肇事司机负全责。
然而,令该公司不解的是,事故发生迄今,保险公司既不现场勘查,也不评估车险,于是该公司只得自费勘查和评估并在之后起诉保险公司。
经审理,法院认为,出险后,原告未按约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未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违反合同,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考虑到原告第二天报案,并按约通知了保险公司,对履行合同中的过错已进行了补救,故被告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因原告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投保车主只能获得理赔金6万余元。而如果投保车主及时报案,那车主获得的理赔金将达到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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