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汽车撞了人,租赁公司该不该负连带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不久前的一起浙江租赁汽车交通事故案,引起了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的极大关注。1月28日,浙江省汽车租赁企业的代表和主管部门代表、法律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商讨这一在他们眼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由来:租车驾驶,车毁人亡
2001年11月8日,富阳市胥口镇灵山村村民张某,驾驶一辆向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菲亚特轿车,在省道05线一弯道时失误,向路旁一民房激烈碰撞后翻车。张某和车上另一乘客死亡,另有一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交警部门勘验认定,张某醉酒驾车、转弯时超速行驶是事故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庭审认为,在租车人张某已经死亡无法赔偿的情况下,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凯峰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17日,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凯峰公司要负连带责任。凯峰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反应:租赁公司不服判决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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