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车上货物掉落致人伤亡,死者家属将大货车司机和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死者家属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王卫国 肖斌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日21时左右,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附近,常某、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车上所载的大石块与横跨道路的电线刮蹭,石块掉落,导致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边某死亡、王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常某、张某驾驶超速、超高、未封盖的机动车,私自加高栏板,逆向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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