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0年10月28日,赵某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与原告范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某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次要责任,赵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范某治疗结束,伤残评定为三级,部分护理依赖。被告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范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12万元,其余损失由赵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就是让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条规定就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的,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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