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80后”的小王有一个经商的姐姐,今年公司业务不但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还出现了不错的利润增长,于是想趁机把开了多年的一辆帕萨特给换了,而小王正好有买车的想法。一个想买车,一个想换车,于是小王就从自己姐姐那里以2万元的“亲情价”买了这辆二手帕萨特。
在过户完之后,小王便为这辆车以新车的价格投了保。车辆在今年5月份出险后,该保险公司一开始初步评估的维修费用为3万多元,但是事后,保险公司发现这辆车的“买入价”仅为2万多元时,便“改口”说最多只能赔2万元。
小王就想不通了,为什么以新车价进行的投保,却不能按照新车价来赔呢?小王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和做法都很不合理,他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先向“太平洋律师团”进行一些法律咨询。
律师视点: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分析认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一般机动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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