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一家保险分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在内的全险,保险金额为20 余万元。在《 保险条款》 密密麻麻的字海中, 20 %绝对免赔率”的规定被用黑体标出。2006 年初的一天,刘先生发现他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车丢了,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比例却仅为70 % ,刘先生只能得到14 万元的赔偿。为此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按80 %足额支付16 万元保险赔款。应诉时保险公司拿出了《 保险条款》 ,指出字海里有这么一条: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 %的绝对免赔率。由于刘先生的车辆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丢失的,所以依照该条例,实际应该适用30 %的免赔率。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在《 保险条款》 第四条中“20 % ”的字样颜色明显深于该条款中的其他文字,一目了然,而30 %免赔率的规定却在一片字海中和其它文字没有区别,很难引起注意。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他们曾对此进行过提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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