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人贷款购车后,没能按协议还贷,银行因此向贷款保险单位索赔。保险公司向银行赔偿后,又将购车人和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赔偿款。日前,南京首起车贷保险案一审判决生效,保险公司因提供不出相关保险证据败诉。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南京分公司)称,2001 年4 月,消费者魏某与建行中央门支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随后,魏某向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由魏某的朋友王某从中担保。
2001 年11 月起,魏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还款困难。2002 年11 月18 日,建行中央门支行向贷款保险单位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南京分公司审核与银行签订的保险协议后,于同年12 月6 日向建行中央门支行支付了9 . 3 万余元赔偿款。
去年11 月,南京分公司将魏某、王某告上六合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王某偿还南京分公司已赔付给银行的9 . 3 万余元。
庭审时,魏某辩称,他与建行中央门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存在的,但他从未向南京分公司投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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