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5日,王某将其新购买的一辆奥迪l00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险(保额40万元) ,保险期限为200年4月26日零时起-2002年4月25日24时止。2001年7月13日夜23时左右,有人突然发现该车起火,随即拨打119,每虽经抢救灭火,但仍造成车辆损失约3万余元。
7月21日,某县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认为该车发生火灾系不明原因。7月28日,王某持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车虽然投保了自燃险,但导致此次火灾的原因并非外来火源或自燃所致,而是不明原因所致。根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六项的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系自燃险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王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王某接到拒赔通知书后表示不能接受,认为他的奥迪轿车既然投保了车损险和自燃险,发生火灾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就应该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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