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商因代理手续费问题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代理商败诉。
2001年10月,北京信风保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华泰公司同意信风公司代理其机动车保险业务。同年11月,信风公司的业务员肖某、王某从华泰公司领取了21张《车辆保险单》,并持上述保单与被保险人薛某等人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共收取保险费11万余元。二人将收取的款项交给信风公司,但后来信风公司以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有争议为由,拒绝向华泰公司支付21辆车的保险费,被华泰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信风公司与华泰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险代理业务关系,保费在扣除代理费后应支付给华泰公司,保险代理费扣除的比例应以双方认可的15%为准,故判决信风公司支付21辆新车的保险费99586元及相应利息。信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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