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买了保险,是否就意味着只要车辆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车辆损失险索赔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1年8月10日,王某驾车到清城区龙塘镇井岭村访友,并将车辆停放在该村文化室门口。待他访友归来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辆已面目全非,全车玻璃及车灯均被砸烂,明显属他人恶意为之。王某气愤不已,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恶意砸车人捉拿,但因种种原因王某一直未能从砸车人那里获得赔偿。他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442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称王某的车辆遭人恶意砸烂,并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本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自燃、涉水行驶;(三)动物侵扰;(四)除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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