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险出租车撞车后,对方赔偿不足,保险公司也坚持“无责不赔”。近日,威海环翠法院判决承保公司应承担投保车主未从肇事方索要到的15340元赔偿款。 2011年9月4日6时15分,汇通出租公司司机段某驾车沿荣成市成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街交叉路口东侧时,与藤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乘客林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藤某承担主要责任,段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续维修,汇通出租公司垫付施救费、修车费共17340元,但因客车没投商业保险,只有交强险,所以客车车主和其所在单位只承担此项对应的赔偿金额2000元。 因出租车向平安财险投保了71100元的车辆损失险,所以汇通出租公司转而向平安财险索赔,要求其承担交强险项外的15340元费用。但平安财险辩称,此双方事故中,汇通公司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赔偿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之外,平安财险只能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70%的赔偿仍应由藤某或其所在单位承担。对此,汇通公司称,依据保险法,平安财险可以在赔偿自己17340元后,再向藤某追偿,这是保险法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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