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介绍,根据2007年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和2009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京保协发[2009]69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费率浮动均采取从车原则处理,即交强险费率浮动与被保险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挂钩,商业车险费率浮动与被保险车辆的出险理赔次数挂钩。
据了解,新《保险法》自2009年实施后明确规定,被保物转让,受让人将承继保险权利和义务。随后,北京地区将这一法律条文落实在车辆险责任转让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车险操作实务指引”指出,对于过户车辆,新车主将自动承继原保单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再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再对此保单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意味着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和义务也将同样转嫁到新车主身上,一旦此前车辆具有多次交强险和商业险出险和理赔记录,依据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率浮动方案,新车主将承担上浮费率所应多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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