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贸易公司的赔偿诉请。案情缘由,贸易公司为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由于肇事司机系在计分周期内扣满12分后违规上路,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请。
2011年2月21日,某贸易公司为其名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保险期间一年。同年10月31日,该公司员工王某驾驶公司货车时,遭遇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某,由于避闪不及,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货车属于超载,而且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扣满12分,属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故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据此,贸易公司共赔偿张某家属42万元。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遭到拒绝,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
贸易公司诉称,司机王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记满12分,且不知道记分周期的计算时间,其实际仍然具备驾驶技能,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免责条款有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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