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本报报道了严先生在购买马6新车的当天发生交通事故,3个月后人保告知拒赔之事。人保的理由很简单,保单未生效。令严先生不解的是,为何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可以“即时生效”,人保就不行,人保是否有“霸王条款”之嫌?既然人保坚持保单未生效,为何还要给予他“骏马4S店500元工时抵用券”作为补偿?
人保解释说,严先生保单的生成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下午3:15,保单生效时间下午4点整;而交警接警时间为当天下午3:53,人保95518受理时间是下午3:55,离保单生效时间刚好差5分钟。对于通知当事人拒赔的时间,人保规定是按当事人提交理赔材料的时间起始,1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人保接到严先生提交理赔材料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6日,他们电话通知严先生的时间是2013年1月7日,书面通知的时间是1月8日,都在保险合同规定的15个工作日之内。
经本报协调,最终人保答应:妥善处理此次事件。
律师:人保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
在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蔡利君律师眼里,人保的说法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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