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为何不可以“即时生效”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8-5 20:54:40    加入收藏
本周,本报报道了严先生在购买马6新车的当天发生交通事故,3个月后人保告知拒赔之事。人保的理由很简单,保单未生效。令严先生不解的是,为何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可以“即时生效”,人保就不行,人保是否有“霸王条款”之嫌?既然人保坚持保单未生效,为何还要给予他“骏马4S店500元工时抵用券”作为补偿?

  人保解释说,严先生保单的生成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下午3:15,保单生效时间下午4点整;而交警接警时间为当天下午3:53,人保95518受理时间是下午3:55,离保单生效时间刚好差5分钟。对于通知当事人拒赔的时间,人保规定是按当事人提交理赔材料的时间起始,1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人保接到严先生提交理赔材料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6日,他们电话通知严先生的时间是2013年1月7日,书面通知的时间是1月8日,都在保险合同规定的15个工作日之内。

  经本报协调,最终人保答应:妥善处理此次事件。

  律师:人保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

  在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蔡利君律师眼里,人保的说法站不住脚。他说,严先生在2012年9月28日下午3:55之前,已和人保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付款成功,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提出财产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的,应认定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根据这一条例,严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交清保费,合同已经生效。

  蔡利君说,人保有义务在签订保单前告知严先生具体的生效时间。如已经告知,涉及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人保需举证是否有尽到告知义务。

  定损不等于定赔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凌斌律师说,事故当事人严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能仔细查看保险单上保险生效的时间,导致该事故发生后的无法理赔,当事人有责任。另一方面,定损不等于定赔,人保定损员到事故现场对严先生的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的多少并不代表保险公司能够理赔多少,哪怕是投保人全责,理赔部门也要根据保险条例及车辆改装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主次责任等最终裁定理赔金额。

  据了解,4S店在办理新车保险时,销售员及保险出单员都会提醒消费者“生效时间”。业内人士提醒:如一旦发生类似事故,应第一时间查看保单生效时间,等保单生效后再报警,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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