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黄某驾车在小区内行驶,不慎将小区保安郑某的右脚轧伤。可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先生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确实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而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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