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在小区内撞伤人 如何理赔
司机黄某驾车在小区内行驶,不慎将小区保安郑某的右脚轧伤。可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先生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确实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而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9万余元;陈先生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8500余元。
交强险为何不奖优罚劣?解答:待积累数据后就推行
交强险出台后,车主赵小姐注意到,交强险在全国实施统一的费率、条款。“出险记录不同的车买交强险要花一样的钱,这不公平。”赵小姐认为。
对此,有保险公司昨日表示,交强险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机制,但由于缺乏基础数据,在交强险实行的第一年,是按全国“统一费率、统一条款、统一赔付限额”方式推行。“基础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到第二年车主续保时,费率就会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到那时,各个地方、各家公司的基础费率可能会有所区别...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12日
上海保监局日前推出十项举措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 在治理寿险销售误导方面,要求行业严格执行上海地方标准《人身保险业窗口服务质量规范》,加强寿险窗口服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推广使用《上海市保险客户需求分析系统》,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关注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的期望和产品类型间的匹配,对60岁以上人员强制实行风险压力测试,增强销售的合理性。
在提升理赔服务质量方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靠车险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公示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作单位诚信程度,用“倒逼”机制改善服务;在上海车险市场全面推行保...
查看全文>> 成都锦江法院判决的道法实施以来四川首例“撞了不白撞”案还未平息,昨日,记者从广元市中区法院获悉,一位车祸中身亡的司机尽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法院却依据道法76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其家属赔偿损失的95%! 今年5月13日下午2时20分左右,广元市民李春章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转弯进入212国道线时,突然撞上迎面驶来的一辆中型货车,李春章当场死亡。10多天后,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李春章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还查明,该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20日
另类车险"多保多赔" 诱饵钓人 多保多赔 诱饵钓人
保险并不是保得多就会赔得多,但是有一些车险代理者在代理推销车 险业务时,往往会抛出保得多就会赔得多的诱饵,来误导车险投保者.这样一来,保险代理者是从中赚取到了更多的昧心代理费,而投保人超额投保,浪费 了钱财.其实,在实际当中,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是完全根据汽车所出险情大小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赔的,并不是代理者所说的保得多就会赔得多,这 只是他们赚取代理费的幌子罢了....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