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辆出险时驾驶员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0日,郑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25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24时止。2011年11月23日19时30分,郑某的母亲邵某驾驶保险车辆外出至G102线830千米时+150米时,因路面有冰雪造成车辆侧滑,撞到路边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坏,邵某受轻伤。铁岭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11月24日,铁岭市汽车维修救援中心将保险车辆拖至北京五环某4S店,发生拖车费7500元。2012年1月24日,该店出具修车明细,预估修车总价为198047.27元。
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了解到车辆出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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