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轿车还不到一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了保险金,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汽车经销商赔偿。然而,经销商却拒绝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宁海法院判决车辆经销商赔付保险公司损失13万余元。
2010年8月,宁海陈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谁知一个月不到,车辆竟然发生自燃,眼见自己的新车被烧成一个铁架子,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陈先生找到自己所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申请了理赔。尽管陈先生非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还是向其赔付了保险金13万余元。之后,陈先生向该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将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
当保险公司向轿车经销商要求赔偿时,却遭到经销商的拒绝。2011年底,保险公司将经销商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是否存在赔偿义务展开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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