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父亲倒车误将儿子撞成重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亲属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保险公司的说法依据是什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原告李某在北京顺义开货车经营收废品的生意,去年6月4日早上,他六岁的儿子由东向西步行,恰逢原告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倒车,结果孩子被撞,右股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挫伤,所幸没有伤及生命。事后原告多次找保险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一万元,拒绝支付商业三者险,理由是只对第三者进行赔付,保险合同中有“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此案并不是个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如果将家属包括在第三者范围之内,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容易助长本车人员与家属共同骗保。而支持此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将家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符合基本的法学原理: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或违法行为中受益。不过在已有的判决中,法院支持原告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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