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a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昨日,成都某公司的林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碰到的一个拒赔案例。对此,华安产险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给予了解答。
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b公司房屋)对于投保人a公司在租用期内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已搬离b公司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不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华安产险四川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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