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产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8-6 10:55:04    加入收藏
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a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昨日,成都某公司的林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碰到的一个拒赔案例。对此,华安产险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给予了解答。

  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b公司房屋)对于投保人a公司在租用期内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已搬离b公司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不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华安产险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提示各位消费者,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一)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保险与赌博均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益或受损。如果保险关系不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是投保人可以就任何标的投保,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这类行为无异于赌博,是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里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杜绝了无保险利益保单的出现,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保护了被保险人生命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三)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保险保障就是要保证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得到及时的赔付,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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