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1日,冯先生在宁海新买了一辆奥迪 A4,购车当时,他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商业险,钱单两清。
当天下午,他开着新车回家,在路上和一辆小客车发生了碰撞,交警认定他主责,这时离他买车的时间才过去了4个小时。
事故发生后,冯先生向保险公司报险时,对方却告诉他,事故发生时,保险期间还没开始。因为保单上有这样一条约定:保险期间是从投保的次日零点起算的,也就是说,是从22日零时起算的。冯先生傻了眼,事后他修车花了7万多元。
今年3月,冯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上周五,此案在宁海法院判决。
庭上,保险公司说,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双方应当遵循当时的约定。
冯先生说,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并没提起有“零时起保”的规定,他也没有在保单上签过字。
法官审查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发现里面内容空白,的确没有投保人的签名。
宁海法院认为,保单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冯某声称不知晓,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内容空白,也无投保人签名,不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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