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的卡车驾驶员,2004年10月份,驾车前往浙江运送公司货物。当车辆行驶到318国道70公里处左右,突然从公路一旁杀出一自行车横穿马路,张先生赶紧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猛打方向盘,刹车往道路右侧急转弯。结果是自行车被避让过去了,但由于车速太快,方向盘打得也比较大,使得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右侧陷入松软地带,挂车的右边轮子陷了进去,造成车子倾斜。
为了能使车子返回原来的路面,张先生继续发动车辆,但是车辆却越陷越深,倾斜的角度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情况,车辆停止了自救。
张先生为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向自己的储运公司求助。收到求救信息后,储运公司的值班负责人及时和当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用吊车将卡车恢复了原状。
费用不合理 拒绝理赔
张先生返回上海后,整理相关的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理由是张先生采取用吊车的自救措施,这种方式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的。
但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则持相反意见:自己单位的车辆遭遇...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