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全称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交强险赔偿时,是根据《机动车交通肇事的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交强险分项限额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的,即保险公司所赔偿的死亡伤残项以11万元为限,医疗费以1万元为限,财产损失以2000元为限。这样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完全实现交强险对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不构成伤残但医疗费却很高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内不按分项限额赔偿,可充分保护该类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这样做合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本意。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均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限额指一次事故的最高限额,并没有区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分项限额。
第二,《条例》也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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