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新车故障频繁,消费者将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并要求保留自己的购车指标。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赔偿17万余元,并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1年6月4日,原告姜先生在一家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姜先生称,买车时销售员说因车辆无汽油而不能试车,当天下午,他自己加油后将车辆开回了家,结果次日上午试车时,就发现该车发动机电子设备故障。姜先生随即将车辆开到销售公司处要求处理,公司工作人员先后维修多次并更换氧传感器,但问题仍未解决。
为此,姜先生起诉,要求将车辆退还,销售商退还其车辆购置款等18万余元,并保留他的购车指标。
庭上,被告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该车购买日期为2011年6月4日,而第一次进厂维修时间为2011年11月14日,且姜先生所称的车辆故障期间,也未停止对该车辆的使用,因此只同意以折旧后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使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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