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月份,金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花费2.3万元,随后金某便在某保险公司的代理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相应的车险,并缴纳了首期保险金共8000元。三个月后,金某的汽车被盗,虽然公安机关一直在侦查,但是盗车案一直未破。于是金某便集齐了申请理赔的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没想到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于是金某将该保险公司及代理公司均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赔偿的方式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本案标的物实际价值仅2.3万元,而原告却按22万元申报,这显然属于保险欺诈,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实商品交换中,价格和价值往往会出现不一致。但旧机动车辆作为商品在进行交易流通时,应遵守价值规律的基本原则——原告虽以2.3万元的价格购得车辆,但这并不一定是该车的实际价值。法院同时查明,金某申请的盗抢险22万元的保额系代理公司按照机动车的15年(总折旧年数)折旧9年计算而来的,系基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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