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汽车理赔数额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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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8 2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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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月份,金某购买了一辆二手
汽车,花费2.3万元,随后金某便在某保险公司的代理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相应的
车险,并缴纳了首期保险金共8000元。三个月后,金某的汽车被盗,虽然公安机关一直在侦查,但是盗车案一直未破。于是金某便集齐了申请理赔的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没想到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于是金某将该保险公司及代理公司均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赔偿的方式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本案标的物实际价值仅2.3万元,而原告却按22万元申报,这显然属于保险欺诈,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实商品交换中,价格和价值往往会出现不一致。但旧机动车辆作为商品在进行交易流通时,应遵守价值规律的基本原则——原告虽以2.3万元的价格购得车辆,但这并不一定是该车的实际价值。法院同时查明,金某申请的盗抢险22万元的保额系代理公司按照机动车的15年(总折旧年数)折旧9年计算而来的,系基于代理公司的指定,并非金某自行申报。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不存在欺诈行为,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17万元(扣除免赔金额后)及延期理赔的利息损失。代理公司对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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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法律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崔先生投保时盗抢险确定的保险金额是33800元,而崔先生购车的实际价格仅为2.2万元,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崔先生的保险金应为2.2万元的80%,即17600元。
保单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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