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汽车理赔数额的确定方法

 所属分类:  2013-8-8 20:16:52    加入收藏
  某年1月份,金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花费2.3万元,随后金某便在某保险公司的代理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相应的车险,并缴纳了首期保险金共8000元。三个月后,金某的汽车被盗,虽然公安机关一直在侦查,但是盗车案一直未破。于是金某便集齐了申请理赔的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没想到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于是金某将该保险公司及代理公司均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赔偿的方式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本案标的物实际价值仅2.3万元,而原告却按22万元申报,这显然属于保险欺诈,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实商品交换中,价格和价值往往会出现不一致。但旧机动车辆作为商品在进行交易流通时,应遵守价值规律的基本原则——原告虽以2.3万元的价格购得车辆,但这并不一定是该车的实际价值。法院同时查明,金某申请的盗抢险22万元的保额系代理公司按照机动车的15年(总折旧年数)折旧9年计算而来的,系基于代理公司的指定,并非金某自行申报。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不存在欺诈行为,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17万元(扣除免赔金额后)及延期理赔的利息损失。代理公司对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的面包车在投保后被盗,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近日,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崔先生17600元。 

     2005年3月7日,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行驶证上记载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为19人。同年9月29日,崔先生到保险公司投保,在提供购车发票等之后,业务员为崔先生填写了投保单,但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33800元,崔先生为此支付了保险费2270.47元。 

     2006年3月20日,崔先生的车被盗,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崔先生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相关准确信息,将核定载客19人陈述为5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性质和费率的确定等为由拒绝赔付。后崔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崔先生投保时提交的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上明确记载了保险车辆的基本情况,但保险业务员却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并按家庭自用汽车进行承保,收取了保险费,此错误的责任应在保险公司。 

    但因法律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崔先生投保时盗抢险确定的保险金额是33800元,而崔先生购车的实际价格仅为2.2万元,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崔先生的保险金应为2.2万元的80%,即17600元。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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