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陈女士用8万元购买了一辆五成新的二手车,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该车型的市场价格17万元要求陈女士进行投保。陈女士据此投了保,不想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花了4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告知只能赔3.4万元,原因是只能按当初陈女士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3.4万元。陈女士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
陈女士的车辆属于二手车辆,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应以18万元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所谓的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也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物质损失,是确定保险金额从而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新《保险法》第55条一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险财产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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