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卖于他人,但未向保险公司报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樊某有一辆卡车,2010年8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期间为一年的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责险(不计免赔率),后该车卖于李某。2010年10月,李某驾车将路边行人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赔偿问题,伤者将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该车已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责险,如果保险公司赔偿,意味着车主不需再赔。所以,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成为该案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责险内不赔偿”,保单登记的投保人是樊某,车辆产权变更未批改而不应赔三责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条款与《保险法》相悖,且无车辆转让而显着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据,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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